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治理条例
市水务局 2019-11-21 00:00:00
通过时间:1994-12-26 实验时间:1995-03-01 版本:2018-12-27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治理条例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聚会通过 凭证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聚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治理条例〉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凭证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治理条例〉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凭证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情形;ぬ趵档仁项规则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引水、蓄水治理
第三章 取水治理
第四章 水资源;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水资源治理,合理开发使用及;に试,充分验展水资源综合效益,顺应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生长和人民生涯的需要,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基来源则,团结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海水、河口半咸水的开发、使用、;ず椭卫,另行划定。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及取水工程。蓄水工程是指拦蓄地表径流的工程;引水工程是指在蓄水工程之间接引蓄水的工程或者接引江河水到蓄水工程的工程;取水工程是指直接从江河、地下取水的设施。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经交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内的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人所有,经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所有。
社区整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整体所有。
第四条 开发使用、;に试,应当周全妄想、统筹兼顾、综合使用、考究效益,充分验展水资源的多种功效。
第五条 勉励多渠道投资开发使用、;に试。兴建引水或者蓄水工程的,可以享受基础工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节约用水的治理,促使用水单位和小我私家接纳节约用水的先进手艺,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勉励靠海区域起劲使用海水,对节约用水和举行有关的科学手艺研究效果显著的单位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水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水主管部分)是水资源的主管部分,认真水资源的统一治理;各区人民政府的水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区水主管部分)凭证本条例的划定,认真本辖区内的水资源治理事情。
第八条 市水主管部分应当凭证市生长总体妄想会同有关部分体例水资源开发使用综合妄想(以下简称综合妄想)及中恒久供水妄想(以下简称供水妄想)。
综合妄想及供水妄想应当在知足生涯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妄想及供水妄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换。
第二章 引水、蓄水治理
第九条 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当切合综合妄想及供水妄想,遵守防汛抗洪、情形;ず退良岢值挠泄鼗。引、蓄饮用水的,水质应当切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兴建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当经区水主管部分审批,并报市水主管部分备案。
兴建引水工程或者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万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当经市水主管部分审核批准。
兴建总库容一万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当经市水主管部分审核,报上级水主管部分批准。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申请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当向市、区水主管部分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地质资料;
(四)生态情形主管部分的审查意见;
(五)市、区水主管部分划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市、区水主管部分应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十一条划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并作出书面回复。
经由批准的引水或者蓄水工程项目,由申请者依法治理有关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蓄水工程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应当于每年十仲春将其下年度用水妄想报市水主管部分批准。经批准的用水妄想未经市水主管部分批准不得私自变换。
业主用水应当装置经市场监视治理部分检定及格的量水设施。
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其蓄水应当切合批准的用水妄想,并可以收取源水费,可是不得凌驾划定的源水费标准。
源水费标准由市水主管部分会同市物价主管部分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换。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蓄水,应当与用水单位签署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业主及用水单位名称、地点;
(二)供水总量、最大日供水量;
(三)水质标准;
(四)供水方法;
(五)供水限期;
(六)源水费;
(七)违约责任。
供水协议应当接纳市水主管部分制订的标准名堂,并于签署之日起七日内由业主报送市水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之间转让蓄水,应当签署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当切合市水主管部分制订的年度用水妄想。
确需调水而业主之间达不可调水协议的,由市水主管部分作出调水决议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迫用水的,市水主管部分可以指令业主供水,业主不得拒绝。
第三章 取水治理
第十八条 使用取水工程取水应当持有取水允许证,可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为农业浇灌年取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浅易要领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农业抗旱应急需要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清静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需要取水的。
第十九条 申请取水允许证,应当向水主管部分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取水所在、数目、方法、用途;
(三)量水设施、节水步伐和污水处置惩罚步伐;
(四)地质资料;
(五)生态情形主管部分的审查意见;
(六)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署的协议副本。
第二十条 水主管部分应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十九条划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议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的,发给取水允许证;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取水允许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凭证取水允许证的划定取水,不得私自变换取水的所在和凌驾划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在取水口或者取水点装置经市场监视治理部分检定及格的量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取水允许证划定的取水限期届满,或者取水已抵达取水允许证划定的取水总量的,取水允许证自行失效。
需要延伸取水限期的,应当在距限期届满九十日前向水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取水允许证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转让。
第二十五条 取得取水允许证后一连一年未取水的,由水主管部分吊销其取水允许证。
第二十六条 地下水的取水区域泛起超采情形的,水主管部分可以责令限制开采或者终止开采
责令终止开采的,由水主管部分收回取水允许证。
第四章 水资源;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均有;に试吹囊逦。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应当严酷遵守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执法、规则,;ず透纳扑。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应当接纳下列步伐修养水源:
(一)营造和;に葱扪,严禁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废置的采石;
(三)严禁陡坡拓荒、避免水土流失;
(四)在都会建设中接纳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步伐和生物步伐。
第二十九条 都会开发和建设,应当镌汰植被破损,取土场、开挖面和放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开发者应当在划准时间内植树种草,避免水土流失。
第三十条 生涯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有响应的防渗步伐和渗透液的处置惩罚步伐。榨取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使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漫流向地下排放、倾倒污水。
第三十一条 开发使用地下水,应当维持采补平衡。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充分使用雨洪和切合标准的弃水举行回灌,增补修养水源。
在海水入侵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增打深井或者增添开采量
第三十二条 水主管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凭证专业分工,设置水文、水质监测站、网和地下水动态视察网,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事情。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业主或者持证人应当凭证本条例划定向水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部分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 业主自用其蓄水的,应当凭证现适用水量交纳水资源费,可是用于农业浇灌、水产养殖和家庭生涯的,可以免交水资源费。
总库容缺乏十万立方米的,免交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转让蓄水的业主应当凭证现实的供水量或者调水量交纳水资源费,可是供(调)水中有从外购入的,不再交纳购入部分的水资源费。
持证人凭证现实取水量交纳水资源费,可是本条例第十八条划定的情形以及步队、学校生涯用水除外。
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凭证差别种别(地表水、地下矿泉水、地下热水、其他地下水)、差别用途和差别水质确定。详细收取步伐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市财务统一治理,专项用于饮用水源;で∶竦呐獬ビ枚群退试吹目ⅰ⑹褂谩⒈;ぜ跋喙氐目蒲а芯亢徒崩,其年度使用妄想由市水主管部分会同市财务部分制订,由市财务部分和审计部分监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二条划定,未装置使用量水设施的,由水主管部分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凭证该项输水设施或者取水工程的满负荷运转盘算总输水量或者取水量,补交水资源费;使用未经市场监视治理部分检定及格的量水设施的,由水主管部分责令其限期纠正,收取多取水量二十倍的水资源费,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凌驾源水费标准收取源水费的,由水主管部分没收超收部分源水费,并处超收部分源水费三倍?。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划定,拒不执行调水决议的,除责令调水外,由市水主管部分处应调水量源水费两倍?。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拒不执行市水主管部分供水指令,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划定,未持有取水允许证取水的,由水主管部分责令阻止取水,没收其不法所得和取水工具,并凭证该项取水工程的满负荷运转盘算取水量,处源水费十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划定,私自变换取水所在的,由水主管部分责令其限期纠正,期满仍未纠正的,吊销取水允许证。超量取水的,由水主管部分责令其限期纠正,处多取水量源水费二十倍?。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出借、出租或者转让取水允许证的,由水主管部分没收其不法所得,处不法所得三倍?,并吊销取水允许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划定的,市、区水主管部分和生态情形主管部分可以责令其纠正,并由生态情形主管部分依法处置惩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划定,未经批准增打深井或者增添开采量的,由水主管部分责令其限期纠正,收取多取水量二十倍的源水费,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 市、区水主管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的事情职员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